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建筑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订) |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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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1月通过,2018年12月22日修改) |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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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6月制定) |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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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办市〔2017〕77号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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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结案 |
行政处罚 |
依据权责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 |
无个工作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司法局
地址:市南区山东路17号海信创业中心
电话:0532-816087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996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罚款是否有滞纳金?
回答: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