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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所属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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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检查
实施主体 青岛市财政局 行使层级 7
基本编码 370613321000 实施编码 11370200005119350P7370613321000
行政相对人 事项状态 5
实施主体性质 1 权力来源 1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办理结果名称 政府采购检查决定书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信息发布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青岛市宁夏路208号1204房间
电话: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532-85855838
邮箱:qdzfcgb@126.com
  • 设定依据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条:“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查看原文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8月财政部令第1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查看原文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2018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正)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四)核准与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五)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采购文件编制等组织实施情况;(三)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四)实际采购价格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差异情况;(五)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六)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制发执法检查通知或发出举报调查函;检查调查;作出检查处理决定 制发执法检查通知或发出举报调查函;检查调查;作出检查处理决定。 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法律法规未规定时限。工作日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作出检查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0号丙甲区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0532-8895001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900957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无
回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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