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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服务类型
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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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
承办机构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36031002 实施编码 11370200MB28555559337203603100201
实施主体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事项版本 13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2,3,4,5,6,9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拨付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3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 (法定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2楼M区M1-M12窗口。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A区2、5、8、10、12、15、17、18、19号窗口。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1楼10号—16号窗口。
电话:0532-85770358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2楼M区M1-M12窗口。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A区2、5、8、10、12、15、17、18、19号窗口。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1楼10号—16号窗口。
电话:0532-66200001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2楼M区M1-M12窗口。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A区2、5、8、10、12、15、17、18、19号窗口。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1楼10号—16号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查看原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查看原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查看原文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查看原文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提供符合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业务个人承诺书1份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纸质版 容缺后补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医院收费票据;住院、门诊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诊断材料),门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对涉及住院并发症等难以界定情形,提供住院病历;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医院收费票据;住院、门诊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诊断材料),门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对涉及住院并发症等难以界定情形,提供住院病历;
参保男职工无工作配偶生育提供无工作个人承诺书1份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1.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结算、拨付。 拨付 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 10个工作日 拨付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地址:崂山区海口路237号1楼
电话:0532-8160877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3881888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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