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务服务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所属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类型
GG
结果公示
我要咨询
我要投诉
我要收藏
扫二维码可在手机端查看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恢复拨付
承办机构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14913002 实施编码 11370200568573098Q337201491300204
实施主体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版本 11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3,6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2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恢复拨付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3
法定办结时限 1 个工作日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法定办结时限原则上为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2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1109房间;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市南分中心: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二楼229房间;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市北分中心: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青岛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二楼公共服务大厅A区二楼 A21-A23号窗口、自助服务区、自助柜员机。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李沧分中心: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一楼3-9号窗口、自助服务区、自助柜员机。
电话:山东省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0532-85762301;市南社保分中心0532-85971821;山东省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市北分中心0532-83668991、0532-83668975;山东省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李沧分中心0532-87050101;民生服务热线:0532-1233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电话:0532-85769278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社保中心及市南社保分中心: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二楼人社业务窗口; 市北社保分中心: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青岛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二楼公共服务大厅A区(山东省青岛市社保中心市北分中心)二楼; 李沧社保分中心: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青岛市社保中心李沧分中心)一楼。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八条 第一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查看原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发〔2001〕8号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 (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查看原文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发〔2015〕2号 第四条 第一款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第二款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第三款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第四款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查看原文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社部发〔2015〕32号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对做暂停或终止待遇的人员,符合恢复条件的,即时恢复待遇,并补发相关待遇或办理其他后续业务。
1.未认证的,补办认证资料的。
2.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条件消失的。
3.按规定提交减员资料齐全的。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有关恢复说明材料或刑满释放说明书 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或者法院判决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结 数据入库 符合条件的审核完成后数据计入系统 0个工作日 数据入库
审核 审核材料是否齐全 1.是否在申请地参保;2.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0个工作日 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通过,审核
受理 审核材料是否齐全 1.是否在申请地参保;2.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0个工作日 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通过,审核
申请 提交材料 1.是否在申请地参保;2.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0个工作日 受理材料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0880601;2.0532-66878560;3.0532-88892028;4.0532-82978801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退休人员失踪还可以领取养老金吗?
回答:按照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