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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服务类型
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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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承办机构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36031004 实施编码 11370200MB28555559337203603100401
实施主体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事项版本 11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2,3,4,5,6,9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拨付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3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2楼M区M1-M12窗口。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A区2、5、8、10、12、15、17、18、19号窗口。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1楼10号—16号窗口。
电话:0532-85770358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2楼M区M1-M12窗口。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A区2、5、8、10、12、15、17、18、19号窗口。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1楼10号—16号窗口。
电话:0532-85770358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2楼M区M1-M12窗口。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A区2、5、8、10、12、15、17、18、19号窗口。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1楼10号—16号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查看原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查看原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查看原文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查看原文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提供符合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业务个人承诺书1份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或复印件 5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容缺后补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出院记录(诊断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1.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结算、拨付。 拨付 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 4工作日 拨付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601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生育津贴享受条件
回答: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或流、引产时,在我市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或流、引产时已正常参保一个月以上但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可补支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期间中断缴费的,生育津贴暂停发放。补缴后,生育津贴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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