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
建金管〔2005〕5号 |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 (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 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 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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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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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建金管〔2005〕5号 |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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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二款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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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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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补缴书或补缴变更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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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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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应在青岛公积金官网“下载中心”--“缴存”模块下载。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下载填报 |
否 |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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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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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审核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负责进行资料审核,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1 |
审核通过的,办理补缴确认手续,并告知缴存单位办理缴款手续,收到单位补缴款项后,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停止办理原因。 |
| 受理 |
单位经办人提供业务资料申请办理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0 |
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1.0532-80880601(市南法院);2.0532-66878560(李沧法院);3.0532-88892028(崂山法院);4.0532-82978801(铁路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单位出现少交、漏缴情况怎么办?
回答:单位出现少交、漏缴情况按照规定,由单位申请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