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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类型
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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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
承办机构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14921001 实施编码 11370200568573098Q337201492100103
实施主体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版本 11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3
法定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2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二楼人社服务专区
电话:0532-6620087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二楼人社服务专区
电话:0532-83668932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二楼人社服务专区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8年12月14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查看原文
《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 人社部发〔2021〕80号 一、总体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三)提升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覆盖面。切实承担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职能,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处于就业状态的,由用人单位同步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用工备案登记。将登记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落实联系责任、帮扶责任,对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查看原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8年12月14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查看原文
《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 人社部发〔2021〕80号 一、总体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三)提升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覆盖面。切实承担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职能,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处于就业状态的,由用人单位同步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用工备案登记。将登记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落实联系责任、帮扶责任,对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常住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已经实现个体经营就业的劳动者。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审核 进行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 校验市场监管部门数据信息,符合个体经营就业登记条件 0个工作日 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
申请 从事个体经营劳动者申请办理就业登记 是否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0个工作日 受理申请
行政复议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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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在哪里办理就业登记?
回答: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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