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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青岛市教育局
服务类型
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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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承办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05049001 实施编码 11370200005117785J337200504900101
实施主体 青岛市教育局 事项版本 18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3,4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学籍信息在国家的信息系统里予以变更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3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3 个工作日 (无)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0,2,5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Z03-09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1号门1楼112室市民会客厅
电话:0532-66200001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Z03-09号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职成〔2010〕7号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职成〔2010〕7号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休学、复学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申请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请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申请、审核、备案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对转学、休学、退学和变更信息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受理或修改后报送至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填写学籍异动的相关信息,省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审核,审核成功后予以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5个工作日 学籍信息在国家的信息系统里予以变更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回答:首先向所在的学校提出申请,然后按照不同业务要求,逐级向学校、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
问题:办理业务必须提供哪些材料
回答:首先要有办理申请,其次要有办理事项的佐证材料,再次要有本人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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