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失业保险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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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
第二十二条
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死亡证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符合规定的按照当地有关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死亡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从次月起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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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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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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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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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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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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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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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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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有效银行卡 |
否 |
死亡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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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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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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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院出具 |
否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审核 |
审核受理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审核失业人员身份、死亡证明;审核申请人与失业人员关系。 |
1个工作日 |
是否审核通过 |
受理 |
受理死亡失业人员配偶、直系亲属提出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申请人为失业人员配偶、直系亲属;核实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
0个工作日 |
是否受理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 237 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16 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303 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 1 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 35 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 (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 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