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 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建金〔2018〕46号 |
一、……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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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中国 人民银行、 公安部 |
建金〔2018〕46号 |
一、……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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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中国 人民银行、 公安部 |
建金〔2018〕46号 |
第一条: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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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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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十五条第一款: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二款: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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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缴存人在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缴存人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连续缴存满6个月。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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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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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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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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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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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办理人填写 |
否 |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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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下载填报 |
否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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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审核 |
(一)线上办理: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二)窗口办理: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1个工作日 |
审核通过的,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注销转出缴存人个人账户,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款项汇(划)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转移款项后,计入转入单位缴存人个人账户。审核不通过的,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停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停止办理原因。 |
受理 |
(一)线上办理:1.申请人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上发起异地转移接续申请;
(二)窗口办理: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0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0880601(市南法院);2.0532-66878560(李沧法院);3.0532-88892028(崂山法院);4.0532-82978801(铁路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职工工作调动,需要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吗?
回答:需要办理异地公积金转入。需符合以下条件:《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