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务服务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所属部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类型
GG
结果公示
我要咨询
我要投诉
我要收藏
扫二维码可在手机端查看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承办机构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17047004 实施编码 12370200427406974D337201704700401
实施主体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项版本 19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提取业务回单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3
法定办结时限 1 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2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市南管理处: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2楼C01-C09窗口; 市北管理处: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5楼4,6-11窗口;李沧管理处:李沧区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楼2-6窗口; 崂山管理处:崂山区海尔路182-8号半岛国际大厦5楼3-13窗口;城阳管理处:城阳区正阳路205号B座6楼3,5-7窗口;黄岛管理处第一营业大厅:黄岛区长江东路313号悦海大厦一楼1-9窗口; 黄岛管理处第二营业大厅:黄岛区双珠路399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8-13窗口; 即墨管理处:即墨区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3楼1-6窗口; 胶州管理处:胶州市澳门路333号天泰金融广场4号楼10楼6-10窗口; 平度管理处:平度市红旗路23号鼎峰大厦6楼7-10窗口;莱西管理处:莱西市长岛路1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A座5楼1-4窗口。
电话:05321232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市南管理处: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2楼C01-C09窗口; 市北管理处: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5楼4,6-11窗口;李沧管理处:李沧区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楼2-6窗口; 崂山管理处:崂山区海尔路182-8号半岛国际大厦5楼3-13窗口;城阳管理处:城阳区正阳路205号B座6楼3,5-7窗口;黄岛管理处第一营业大厅:黄岛区长江东路313号悦海大厦一楼1-9窗口; 黄岛管理处第二营业大厅:黄岛区双珠路399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8-13窗口; 即墨管理处:即墨区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3楼1-6窗口; 胶州管理处:胶州市澳门路333号天泰金融广场4号楼10楼6-10窗口; 平度管理处:平度市红旗路23号鼎峰大厦6楼7-10窗口;莱西管理处:莱西市长岛路1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A座5楼1-4窗口。
电话:053283096767
受理地点 市南管理处: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2楼C01-C09窗口; 市北管理处: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5楼4,6-11窗口;李沧管理处:李沧区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楼2-6窗口; 崂山管理处:崂山区海尔路182-8号半岛国际大厦5楼3-13窗口;城阳管理处:城阳区正阳路205号B座6楼3,5-7窗口;黄岛管理处第一营业大厅:黄岛区长江东路313号悦海大厦一楼1-9窗口; 黄岛管理处第二营业大厅:黄岛区双珠路399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8-13窗口; 即墨管理处:即墨区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3楼1-6窗口; 胶州管理处:胶州市澳门路333号天泰金融广场4号楼10楼6-10窗口; 平度管理处:平度市红旗路23号鼎峰大厦6楼7-10窗口;莱西管理处:莱西市长岛路1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A座5楼1-4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建金〔2015〕19号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三、简化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查看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建金〔2015〕19号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三、简化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查看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建金〔2015〕19号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三、简化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查看原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查看原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查看原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缴存人应符合租赁住房条件且取得所有租房资料。^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申请材料,职工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提取授权委托书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委托他人办理的,职工本人应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可在青岛公积金官网“下载中心”--“提取”模块下载)予以签字确认。1.可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2.可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3.可委托其他人办理,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下载空白范本填写完整。
受托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房租完税发票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租房缴纳房租后由税务部门出具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房管部门提供
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 原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自然资源部门出具。
结婚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5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民政部门出具
I类银行储蓄卡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其中I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恒丰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商业银行部门出具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审核 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0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受理 申请人提供业务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办理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受理。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0个工作日 告知是否受理。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0880601(市南法院);2.0532-66878560(李沧法院);3.0532-88892028(崂山法院);4.0532-82978801(铁路法院)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租赁自住住房申请人及配偶是否需提供无房证明?
回答:需要。应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