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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服务类型
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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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承办机构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36034002 实施编码 11370200MB28555559337203603400201
实施主体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事项版本 12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2,3,4,5,6,9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3
法定办结时限 3 个月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承诺办结时限 45 个工作日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45个工作日,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2,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412、224室。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2楼M区M1-M12窗口 咨询电话号码:0532-85733813
电话:0532-8573381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412、224室。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2楼M区M1-M12窗口 投诉电话号码:0532-85770358
电话:0532-66200001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2楼M区M1-M12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查看原文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通知中要求的所有材料有效、合规、齐全的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评审、公示 受理申请、 现场评审、官网公示 材料真实可信,依据省直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医疗机构评估标准表 45个工作日 受理、评审、公示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地址: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160877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3881888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新增协议医疗机构申请一年几次?
回答:工作日随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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