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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服务类型
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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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申报核定
承办机构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36030001 实施编码 11370200MB28555559337203603000101
实施主体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事项版本 12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2,3,4,5,6,9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99 办理结果名称 符合办理条件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3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无)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2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2楼M区M1-M12窗口。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A区2、5、8、10、12、15、17、18、19号窗口。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1楼10号—16号窗口。
电话:0532-85770358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2楼M区M1-M12窗口。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A区2、5、8、10、12、15、17、18、19号窗口。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1楼10号—16号窗口。
电话:0532-66200001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2楼M区M1-M12窗口。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A区2、5、8、10、12、15、17、18、19号窗口。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1楼10号—16号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缴费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原件 1份 纸质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结 审核通过并反馈办理结果 内容有效合规 0工作日 反馈办理结果
受理 医保中心受理审核 内容有效合规 0工作日 反馈办理结果
申请 单位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内容有效合规 0工作日 反馈办理结果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地址: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160877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3881888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单位提交材料后多少日办结
回答: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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