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查看原文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查看原文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单位依法成立。^申请单位不存在已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 |
否 |
单位设立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组织机构合法设立的文件 |
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机构编制部门 |
否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政部门核发 |
否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政部门 |
否 |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否 |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下载填报 |
否 |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审核 |
单位经办人提供业务资料申请办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负责进行资料审核,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
申请表填写真实、准确、完整,纸质需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符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的规定。 |
1个工作日 |
审核通过的,为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生成单位登记号。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停止办理原因。 |
受理 |
单位经办人提供业务资料申请办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负责进行资料审核,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0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0880601(市南法院);2.0532-66878560(李沧法院);3.0532-88892028(崂山法院);4.0532-82978801(铁路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新设立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公积金吗?
回答:根据有关规定,新设立单位(或新招录职工)必须自(招录)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