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 |
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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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
农业部 |
1997年3月农业部令第13号 |
第十六条:“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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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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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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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自备材料,无固定格式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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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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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可互联网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点击“办事服务”模块,“按事项名称搜索”或“按部门分类”找到该事项,点击“办事指南”按钮后找到“申请材料”,点击相应申请材料的“空表下载”即可获取。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调查认定 |
事故调查 |
按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收集污染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依据渔业水质标准形成污染事故鉴定报告,根据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形成污染事故损失评估报告 |
0 |
形成报告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山东路10号丙甲区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0532-8895001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996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污染源来源问题
回答:水质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