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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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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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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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缴存人已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要求;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 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 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个人征信查询报送授权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
否 |
受托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
|
原件 |
4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
否 |
婚姻关系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民政部门出具 |
否 |
出生医学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 |
否 |
公证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若借款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需提供公证书原件到场办理 |
否 |
异地贷款职工缴存明细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 |
否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电子或柜面渠道获取)。 |
否 |
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不动产权属部门开具 |
否 |
工资收入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银行工资流水和缴存单位开具。 |
否 |
贷款收款账户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收款账户由银行机构提供 |
否 |
交易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否 |
产权共有人(单位)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个人信用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具 |
否 |
公积金贷款还款卡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需为1类卡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还款卡由银行机构提供。 |
否 |
离婚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政部门核发 |
否 |
结婚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政部门出具 |
否 |
购房首付款凭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购房首付款票据证明材料由售房单位或售房人提供。 |
否 |
购房合同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不动产权属机构提供 |
否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提供,也可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官网下载。 |
否 |
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贷款审批 |
审批人员对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贷款规定的,予以批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审核人员。 |
审批人员对审查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贷款申请审查材料进行完整性复核的基础上,对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
2个工作日 |
对于审批通过的,作出准予贷款决定;对于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退回审核人员,并告知不予贷款原因。 |
贷款审核 |
审核人员对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贷款规定的,审核通过。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受理人员。 |
审查人员结合贷款申请材料对受理意见,以及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拟申请贷款期限、拟申请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信用情况、还款能力等贷款申请相关情况进行复核。 |
3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回受理人员。 |
贷款受理 |
受理人员对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借款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符合受理条件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规定的,准予受理;不符合贷款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
贷款申请 |
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
符合申请条件 |
1个工作日 |
申请通过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的贷款进行受理;申请不通过的,告知借款申请人。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0880601(市南法院);2.0532-66878560(李沧法院);3.0532-88892028(崂山法院);4.0532-82978801(铁路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回答: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