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
第55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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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国家主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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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人社规〔2017〕4号 |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开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适用本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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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 |
国务院 |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 |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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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人社部、国家卫健委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5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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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人社规〔2017〕4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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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人社规〔2019〕6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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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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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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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
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的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其它能反映伤病情的音视频材料等。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医疗卫生机构 |
否 |
|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容缺后补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附件空表下载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受理 |
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 |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准确完整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交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5 |
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告知书》 |
| 鉴定结论作出 |
现场查体、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工伤职工按要求完成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40 |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回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问题:如何鉴定
回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本人劳动能力与社会生活能力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问题: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
回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问题: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条件?
回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必须建立的硬件措施。医疗卫生专家库应按不同学科分类设立若干学科组,每组由一定数量专门的医疗卫生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对某一类病症或其他有关医疗的问题进行
问题: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条件?
回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问题: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依据什么标准?
回答: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使《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以下简称“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