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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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
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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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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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
第二十八条 在职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及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作为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失业人员跨省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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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劳社厅发〔2006〕24号 |
第二节 转出记录
一、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
二、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4—1),并提供转迁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相关信息资料。
三、参保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4—2),并提供转迁职工个人相关信息资料。
第三节 转入记录
经办机构应及时为转入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一、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入的参保单位的相关信息为该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缴费记录。
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入单位提供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单位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记录转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
三、参保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入职工个人提供的《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个人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记录转入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
四、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从工资发放之月起,所在参保单位应为其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职工个人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建立缴费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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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
是否属于已在青岛市缴纳失业保险费、未在青岛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户籍地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外人员 |
当场 |
通过、不通过 |
办结 |
打印转移凭证 |
是否属于已在青岛市缴纳失业保险费、未在青岛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户籍地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外人员 |
当场 |
通过、不通过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
电话:0532-85911295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900957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如何打印失业保险参保证明?
回答: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可通过省人社厅网上服务系统或前往线下服务大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