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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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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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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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有缴存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受遗赠文件。^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申请材料,职工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文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应提供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经公证的遗赠书原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原件。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公证机构或法院出具 |
否 |
具有法律效力的受遗赠文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应提供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经公证的遗赠书原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原件。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公证机构或法院出具 |
否 |
宣告死亡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需申请人提供。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各地人民法院出具 |
否 |
死亡医学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需申请人提供。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院出具 |
否 |
户籍注销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需申请人提供。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山东省公安厅核发 |
否 |
I类银行储蓄卡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其中I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恒丰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商业银行部门出具 |
否 |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审核 |
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
1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受理 |
申请人提供业务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办理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受理。 |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
0个工作日 |
告知是否受理。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0880601(市南法院);2.0532-66878560(李沧法院);3.0532-88892028(崂山法院);4.0532-82978801(铁路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需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回答:需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