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 |
建金〔2018〕45号 |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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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 |
建金〔2018〕45号 |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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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建金〔2018〕45号 |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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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
建金〔2016〕74号 |
三、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1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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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
建金〔2016〕74号 |
三、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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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
建金〔2016〕74号 |
三、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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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
建金管〔2005〕5号 |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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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
建金管〔2005〕5号 |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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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建金管〔2005〕5号 |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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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二十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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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二款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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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二十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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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符合当地规定的缓缴条件;
^单位申请缓缴符合当地确定的缓缴期限等规定;
^单位缓缴申请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相关决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已经公示。^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线上办理业务时不需要提交。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
单位关于补缴缓缴期间资金的计划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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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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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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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否 |
|
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下载 |
否 |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审核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授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直接审批)。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1 |
审核通过的,为缴存单位办理缓缴手续。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停止办理原因。 |
| 受理 |
单位经办人提供业务资料申请办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资料审核;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0 |
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1.0532-80880601(市南法院);2.0532-66878560(李沧法院);3.0532-88892028(崂山法院);4.0532-82978801(铁路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单位生产经营确有困难,能够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吗?
回答:可以。根据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