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建金管〔2005〕5号 |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
查看原文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建金管〔2005〕5号 |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
查看原文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建金管〔2005〕5号 |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
查看原文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查看原文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查看原文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提取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委托他人办理的,职工本人应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可在青岛公积金官网“下载中心”--“提取”模块下载)予以签字确认。1.可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2.可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3.可委托其他人办理,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下载空白范本填写完整。 |
否 |
受托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本市公积金贷款提取的,无需提供。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发放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银行出具 |
否 |
借款合同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本市公积金贷款提取的,无需提供。首次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的,需提供该要件,再次以同一份借款合同申请的,无需提供。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出具 |
否 |
结婚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配偶提取的,需提供该要件。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政部门出具 |
否 |
I类银行储蓄卡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其中I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恒丰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商业银行部门出具 |
否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审核 |
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
0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受理 |
申请人提供业务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办理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受理。 |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
0个工作日 |
告知是否受理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0880601(市南法院);2.0532-66878560(李沧法院);3.0532-88892028(崂山法院);4.0532-82978801(铁路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职工申请了抵押消费贷款,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回答:不可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仅限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的住房贷款。住房循环贷款、信用贷款、消费贷款、住房加按揭等均不属于还贷提取公积金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