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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类型
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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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承办机构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17047003 实施编码 12370200427406974D337201704700302
实施主体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项版本 17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提取业务回单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3
法定办结时限 1 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2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市南管理处: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2楼C01-C09窗口; 市北管理处: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5楼4,6-11窗口;李沧管理处:李沧区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楼2-6窗口; 崂山管理处:崂山区海尔路182-8号半岛国际大厦5楼3-13窗口;城阳管理处:城阳区正阳路205号B座6楼3,5-7窗口;黄岛管理处第一营业大厅:黄岛区长江东路313号悦海大厦一楼1-9窗口; 黄岛管理处第二营业大厅:黄岛区双珠路399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8-13窗口; 即墨管理处:即墨区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3楼1-6窗口; 胶州管理处:胶州市澳门路333号天泰金融广场4号楼10楼6-10窗口; 平度管理处:平度市红旗路23号鼎峰大厦6楼7-10窗口;莱西管理处:莱西市长岛路1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A座5楼1-4窗口。
电话:05321232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市南管理处: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2楼C01-C09窗口; 市北管理处: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5楼4,6-11窗口;李沧管理处:李沧区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楼2-6窗口; 崂山管理处:崂山区海尔路182-8号半岛国际大厦5楼3-13窗口;城阳管理处:城阳区正阳路205号B座6楼3,5-7窗口;黄岛管理处第一营业大厅:黄岛区长江东路313号悦海大厦一楼1-9窗口; 黄岛管理处第二营业大厅:黄岛区双珠路399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8-13窗口; 即墨管理处:即墨区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3楼1-6窗口; 胶州管理处:胶州市澳门路333号天泰金融广场4号楼10楼6-10窗口; 平度管理处:平度市红旗路23号鼎峰大厦6楼7-10窗口;莱西管理处:莱西市长岛路1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A座5楼1-4窗口。
电话:053283096767
受理地点 市南管理处: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2楼C01-C09窗口; 市北管理处: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5楼4,6-11窗口;李沧管理处:李沧区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楼2-6窗口; 崂山管理处:崂山区海尔路182-8号半岛国际大厦5楼3-13窗口;城阳管理处:城阳区正阳路205号B座6楼3,5-7窗口;黄岛管理处第一营业大厅:黄岛区长江东路313号悦海大厦一楼1-9窗口; 黄岛管理处第二营业大厅:黄岛区双珠路399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8-13窗口; 即墨管理处:即墨区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3楼1-6窗口; 胶州管理处:胶州市澳门路333号天泰金融广场4号楼10楼6-10窗口; 平度管理处:平度市红旗路23号鼎峰大厦6楼7-10窗口;莱西管理处:莱西市长岛路1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A座5楼1-4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建金管〔2005〕5号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查看原文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建金管〔2005〕5号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查看原文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建金管〔2005〕5号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查看原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查看原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查看原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缴存人按月或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提取授权委托书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委托他人办理的,职工本人应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可在青岛公积金官网“下载中心”--“提取”模块下载)予以签字确认。1.可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2.可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3.可委托其他人办理,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下载空白范本填写完整。
受托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本市公积金贷款提取的,无需提供。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发放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银行出具
借款合同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本市公积金贷款提取的,无需提供。首次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的,需提供该要件,再次以同一份借款合同申请的,无需提供。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出具
结婚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配偶提取的,需提供该要件。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民政部门出具
I类银行储蓄卡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其中I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恒丰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商业银行部门出具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审核 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0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受理 申请人提供业务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办理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受理。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0个工作日 告知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0880601(市南法院);2.0532-66878560(李沧法院);3.0532-88892028(崂山法院);4.0532-82978801(铁路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职工申请了抵押消费贷款,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回答:不可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仅限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的住房贷款。住房循环贷款、信用贷款、消费贷款、住房加按揭等均不属于还贷提取公积金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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