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国务院 |
2017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公布 |
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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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暂无裁量基准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受理、办结 |
30天 |
办结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路10号丙甲区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0532-8895001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951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查封措施一般为多少日?
回答: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