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根据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2020年1月14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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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暂无裁量基准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行政处罚 |
立案,调查取证,实施处罚,执行。 |
90日 |
给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2881721 0532-12345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李沧区人民法院、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37号甲
电话:0532-82881721 0532-12345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当事人如何缴纳罚款?
回答: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