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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CF
所属部门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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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事项类型: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基本编码: 370217078000 实施编码: 11370200MB2858991D3370217078000
事项版本: 9 事项状态: 5
实施主体: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性质: 1
行使层级: 3 权力来源: 1
法定办结时限: 0 个工作日 (无法定办结时限) 行政相对人:
程序类型: 承办机构: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方式: 电话:8506675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85066759
强制执行种类:
强制措施方式:
  • 设定依据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2月27日修正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查看原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查看原文
本事项暂无裁量基准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案源受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案源进行受理,一经核实即刻启动立案程序 5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受理成功
案件调查 对案件进行调查,调取第三方证据材料,制作调查笔录 5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案件调查完成
调查终结 对证据完备,行为确凿的违法违规行为,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形成处罚案卷 5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调查终结
案件终结 下达行政处罚文书,待缴纳罚款和整改完成后案件终结 10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案件终结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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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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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咨询电话
回答:85066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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