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招标投标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2月27日修正 |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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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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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修改 |
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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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
第五十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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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7号 |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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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暂无裁量基准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案源受理 |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案源进行受理,一经核实即刻启动立案程序 |
5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
受理成功 |
案件调查 |
对案件进行调查,调取第三方证据材料,制作调查笔录 |
5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
案件调查完成 |
调查终结 |
对证据完备,行为确凿的违法违规行为,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形成处罚案卷 |
5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
调查终结 |
案件终结 |
下达行政处罚文书,待缴纳罚款和整改完成后案件终结 |
10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
案件终结 |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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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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