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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CF
所属部门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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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事项类型: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基本编码: 370217096000 实施编码: 11370200MB2858991D3370217096000
事项版本: 4 事项状态: 5
实施主体: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性质: 1
行使层级: 3 权力来源: 1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行政相对人:
程序类型: 承办机构: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方式: 电话:8506675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85066759
强制执行种类:
强制措施方式:
  • 设定依据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查看原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修改 第八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查看原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7号,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修改 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查看原文
本事项暂无裁量基准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案源受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案源进行受理,一经核实即刻启动立案程序 5个工作日工作日 受理成功
案件调查 对案件进行调查,调取第三方证据材料,制作调查笔录 5个工作日工作日 案件调查完成
调查终结 对证据完备,行为确凿的违法违规行为,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形成处罚案卷 5个工作日工作日 调查终结
案件终结 下达行政处罚文书,待缴纳罚款和整改完成后案件终结 10个工作日工作日 案件终结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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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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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联系电话
回答:85066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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