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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CF
所属部门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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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事项类型: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基本编码: 370217094000 实施编码: 11370200MB2858991D3370217094000
事项版本: 3 事项状态: 5
实施主体: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性质: 1
行使层级: 3 权力来源: 1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行政相对人:
程序类型: 承办机构: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方式: 电话:8506675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85066759
强制执行种类:
强制措施方式:
  • 设定依据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查看原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修改 第七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查看原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修改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查看原文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3年4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修改 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查看原文
本事项暂无裁量基准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案源受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案源进行受理,一经核实即刻启动立案程序 5个工作日工作日 受理成功
案件调查 对案件进行调查,调取第三方证据材料,制作调查笔录 5个工作日工作日 案件调查完成
调查终结 对证据完备,行为确凿的违法违规行为,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形成处罚案卷 5个工作日工作日 调查终结
案件终结 下达行政处罚文书,待缴纳罚款和整改完成后案件终结 10个工作日工作日 案件终结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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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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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联系电话
回答:85066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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