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修订)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至第六十四条略。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613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至第八十一条略。 |
查看原文 |
本事项暂无裁量基准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路10号丙甲区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1234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839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无
回答: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