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6年10月14日通过,2004年7月30日修正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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