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6年10月14日通过,2004年7月30日修正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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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暂无裁量基准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结案 |
行政处罚 |
无个工作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司法局
地址:市南区山东路17号海信创业中心
电话:0532-816087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996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罚款是否有滞纳金?
回答: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