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房〔2016〕275号 |
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
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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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房〔2016〕275号 |
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
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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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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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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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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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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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要求,申请房地产估价一级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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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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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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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从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系统抽取的评估报告 |
否 |
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估价师有效期内劳动合同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估价师社保缴纳名细及发票(近1年)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社保缴纳系统打印 |
否 |
营业执照正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颁发 |
否 |
机构承诺书或资产评估师证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机构承诺房地产估价师人数符合要求的承诺书或国家颁发的估价师证书扫描件 |
否 |
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或备案证书正副本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或备案证书正副本 |
否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从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系统填写并导出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结 |
专家审核合格,印发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审核不合格,印发不予备案决定书 |
《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
0个工作日 |
备案或不予备案 |
审查 |
组织专家对机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
《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
1个工作日 |
汇总专家评审意见 |
受理 |
材料齐全,受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内容 |
《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
0个工作日 |
受理备案申请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0532-66878560;0532-88892028;0532-82978801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申报需提供哪些材料
回答: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或备案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5.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复印件;6.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7.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8.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