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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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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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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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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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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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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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费用名称:号牌、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各类汽车号牌10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40元/副,挂车号牌50元/面,各类摩托车号牌35元/面;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本;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1元/个
2、
费用名称:经营服务性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1)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或者单位; (2)具有机动车来历证明; (3)具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具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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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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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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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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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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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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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军队、外交部等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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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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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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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多渠道产生 |
否 |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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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生产厂家等多种渠道产生 |
否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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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其他 |
税务部门出具 |
否 |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公安机关核发 |
否 |
|
机动车行驶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公安机关核发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人申请 |
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
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
|
— |
|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
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
|
— |
| 审批机构审查 |
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
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2 |
— |
| 决定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符合规定要求 |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