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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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 |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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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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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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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立-筹设批准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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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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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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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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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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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筹设批准书和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由政府部门核发,其他材料申请人自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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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立-筹设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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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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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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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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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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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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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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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立-民办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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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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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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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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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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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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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立-设立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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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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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审核并受理材料。 |
根据提报材料,不低于相应设置标准要求,予以通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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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符合审批标准,通过审核。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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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评审 |
组织相关专家对学校办学条件等进行现场勘查评议 |
组织相关专家对学校办学条件等进行现场勘查评议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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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审批决定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
5 |
— |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审批实施机关是谁?
回答: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20号),由青岛市教育局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