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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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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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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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21〕7号 |
附件1第41项、第42项、第316项: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一级,明确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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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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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 |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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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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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 |
附件1 二(一)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由甲级、乙级和丙级三级调整为一级,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上不标注甲级、乙级、丙级等资质等级信息;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地域范围为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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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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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 |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
(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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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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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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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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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 |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二)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技术评审结论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认可决定的,经资质认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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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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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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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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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 |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实验室、档案室等场所的面积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具备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质量控制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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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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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 |
附件1 四(一)强化评估检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能力验证、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认可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其资质有效期内至少开展1次评估检查,重点检查机构的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防止出现取得资质后人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质量管理等主要条件明显滑坡的问题。(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将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放射诊疗机构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任务,建立完善抽查结果通报制度。在对用人单位、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延伸检查。要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坚决治理未经预评价审核开工建设和未进行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开展诊疗活动等问题。要综合运用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举报核查等手段,积极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让群众切实感受到监管成效。要加强执法信息通报,及时将查处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含跨省技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给资质认可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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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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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八)负责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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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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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 |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检查,重点检查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评估检查可以通过能力验证、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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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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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自资质认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可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自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可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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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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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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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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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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