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
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5年11月23日青岛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1995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9月7日修正) |
第八条 “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用水量和因停业、歇业减少或停止用水的,应当及时报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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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
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5年11月23日青岛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1995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9月7日修正) |
第九条 “新增用水单位或用水单位因进行基本建设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必须向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水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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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的通知》 |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
青发改规〔2020〕1号 |
第七条 非居民用户因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调整用水定额(计划)的,应当持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和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等资料到节水管理部门办理用水定额(计划)调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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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
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5年11月23日青岛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1995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9月7日修正) |
第八条 “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用水量和因停业、歇业减少或停止用水的,应当及时报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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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新设立的用水单位;
2、有独立的水表;
3、符合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要求。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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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用水计划(定额)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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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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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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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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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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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网上下载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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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措施方案。主要包括:水源条件,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传统水源的利用,计量仪表的配置及能否满足水平衡测试要求,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内容。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单位产品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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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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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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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节水设计专篇。依据“节水措施方案”,对节水工程设施的具体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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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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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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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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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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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和评审意见(只限于年设计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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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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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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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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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资料齐全。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0 |
受理 |
| 审查 |
实质审查。 |
提报内容符合法定标准。 |
0 |
通过 |
| 批准 |
全面审查 |
资料齐全,程序合法。 |
0 |
通过 |
| 办结 |
全面审查 |
资料齐全,程序合法。 |
0 |
备案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哪些工程的拆除需要办理拆除施工备案手续?
回答:根据《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对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整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腾空后、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市、县级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水利、军队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抢险救灾房屋拆除,改 (扩)建工程非整体房屋拆除,农村村民自建的低层房屋和违法建设房屋拆除,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