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
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5年11月23日青岛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1995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9月7日修正) |
第八条 “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用水量和因停业、歇业减少或停止用水的,应当及时报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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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
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5年11月23日青岛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1995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9月7日修正) |
第九条 “新增用水单位或用水单位因进行基本建设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必须向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水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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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的通知》 |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
青发改规〔2020〕1号 |
第七条 非居民用户因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调整用水定额(计划)的,应当持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和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等资料到节水管理部门办理用水定额(计划)调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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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
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5年11月23日青岛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1995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9月7日修正) |
第八条 “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用水量和因停业、歇业减少或停止用水的,应当及时报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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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新设立的用水单位;
2、有独立的水表;
3、符合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要求。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批准办结 |
实质性审查相关资料。 |
非居民用户因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调整用水定额(计划)的,应当持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和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等资料到节水管理部门办理用水定额(计划)调整手续。 |
0个工作日 |
新增计划决定书 |
受理审核 |
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
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用水量和因停业、歇业减少或停止用水的,应当及时报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
0个工作日 |
受理通知书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新增用水计划需要办理报批手续吗?
回答: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