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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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农业部令第46号,根据 2005 年 1 月 5 日农业部令第 46 号修订 |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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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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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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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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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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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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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
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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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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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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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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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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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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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
禁止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挖沙、爆破、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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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在本行政范围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2、经养殖所在地处、镇政府(管委会)以及村(社区)同意,从事水产苗种生产;3、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4、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5、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6、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7、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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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2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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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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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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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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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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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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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2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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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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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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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自备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证明苗种场所有权、经营权的其他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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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2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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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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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单位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审批单位提出申请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个工作日 |
—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受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个工作日 |
— |
审核 |
受理人员对照审批条件审核相关材料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个工作日 |
— |
决定 |
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意见,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个工作日 |
— |
办结 |
将申请证照送达申请单位(个人),并对相关材料存档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个工作日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海事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
电话:0532-58589733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