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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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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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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渔业船舶抵押权取得登记
实施主体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承办机构 市场配置促进处
基本编码 370720005001 实施编码 11370200MB285908993370720005001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3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2,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0,2,5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1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1 个工作日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渔业船舶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名称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3楼358室
电话:0532-6620961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7号海信创业中心1503室
电话:0532-85886981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工程建设专窗Y1—Y9号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第一款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第四款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抵押权人依法转移船舶抵押权的,应当和承转人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船名;(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五)船舶共有情况;(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表,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和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 第十三条 第一款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的渔业船舶,船舶设定抵押权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抵押双方及其他有关人员签署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发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当地公安部门核发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业务申请表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名盖章
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共有人共同签署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结 打印并发放证件 真实、齐全 1个工作日 发放证件
审批 审核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批准 材料内容符合法定要求 0个工作日 是否批准
受理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0个工作日 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海事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
电话:0532-58589733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办理抵押权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回答: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题:同一艘渔业船舶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吗?
回答:同一渔业船舶可以依法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抵押关系设定顺序,以抵押登记的先后为准。
问题:只有抵押人或者只有抵押权人能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吗?
回答:不能,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需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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