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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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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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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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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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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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交通、信息产业、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气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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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渔业港口经营组织;(二)有与经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从业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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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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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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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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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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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证明符合渔业港口经营业务范围规定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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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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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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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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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与所从事经营业务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港口作业规则、事故应急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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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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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审核是否管辖、内容是否齐全 |
属于管辖范围、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1个工作日 |
— |
审批 |
审核申请材料,决定是否许可 |
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2个工作日 |
— |
办结 |
根据办理意见,制发《山东省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 |
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1个工作日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海事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
电话:0532-58589733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