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XK
所属部门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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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实施主体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市行政审批局
基本编码 000121115003 实施编码 11370200334036759K3000121115003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0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0,2,5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1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承诺期限 2 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青岛市商务局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Z03-09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2-66200000 在线客服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1号门1楼112室市民会客厅
电话:0532-66200001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Z03-09号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最新修订。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查看原文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字〔2020〕85号 序号89,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施层级市级。 查看原文
《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办函〔2021〕318号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举措。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查看原文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商办发〔2014〕17号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所在地市级(设区市,下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字〔2020〕85号 (一)相对统一市县划转行政许可事项。...各市原则上应保持本行政区域内划转事项基本一致。除没有相关职责权限的事项外,《指导目录》中的事项应全部划转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鼓励各市、县(市、区)因地制宜做好“自选动作”。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鲁政字〔2014〕223号 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47,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下放至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查看原文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查看原文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20211229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函〔2021〕3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1号)要求,对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查看原文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查看原文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查看原文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查看原文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费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罚。 查看原文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查看原文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 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查看原文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查看原文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符合许可条件方可受理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企业申请报告(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复印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其他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在有经营资格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工作5年以上,企业为其购买的参(社)保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其它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其他 参(社)保等相关证明原件;工作人员在外劳务合作业务工作2年以上证明、管理人员专业证明文件等。
公安机关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出具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其他 其他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审查 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企业应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企业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缴存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方式缴存。未按时缴存备用金的,不予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20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0880601;2.0532-66878560;3.0532-88892028;4.0532-82978801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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