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种子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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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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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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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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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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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2016年第40号令 |
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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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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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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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种子条例》 |
— |
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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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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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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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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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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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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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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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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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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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种子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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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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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或者苗木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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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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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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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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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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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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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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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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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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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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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来自市场监管部门、编办、公安部门等;单位章程由单位自行编制。 |
是 |
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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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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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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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是 |
技术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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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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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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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是 |
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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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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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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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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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是 |
从事林草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草良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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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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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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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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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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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草品种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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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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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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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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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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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5工作日 |
— |
审查 |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
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种子条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标准。 |
10工作日 |
— |
决定 |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按规定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
3工作日 |
— |
送达 |
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方式,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
2工作日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