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7年3月卫生部令第55号 |
第六条
第一款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二款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三款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四款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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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7年3月卫生部令第55号 |
第六条
第一款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二款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三款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四款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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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在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下载 |
是 |
申请人工作单位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在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下载 |
是 |
放射卫生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2年内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 |
是 |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放射工作人员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单位组织的2年内放射防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是 |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申请人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个人剂量监测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由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 |
是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接受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0个工作日 |
受理回执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0个工作日 |
形成审核意见 |
办结 |
放射工作人员证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0个工作日 |
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 |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放射工作人员首次培训要多少天?
回答: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问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需要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吗?
回答: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问题:放射工作人员取证后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是多少?
回答: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