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交通运输部 |
交运规〔2022〕6号 |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应当在诚信考核等级确定后30日内,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到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后,其诚信考核等级恢复为A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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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2006年11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发布;2022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三次修正 |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并推进档案电子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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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交通运输部 |
交运规〔2022〕6号 |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档案,并及时将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存入其诚信档案。
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时间和变更记录以及继续教育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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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交通运输部 |
交运规〔2022〕6号 |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档案,并及时将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存入其诚信档案。
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时间和变更记录以及继续教育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应当在诚信考核等级确定后30日内,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到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后,其诚信考核等级恢复为A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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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化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
交办运〔2018〕143号 |
二、主要任务
(五)改革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的原则,改革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切实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下步重点推进:一是取消道路运输驾驶员2年为一周期、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积不少于24小时的管理制度,对于诚信考核周期内(12个月)无记分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不再强制实施继续教育,由道路运输经营者履行对其驾驶员继续教育的主体责任。二是实行区别化的诚信考核记分学习教育制度。对于诚信考核周期内有记分记录、但未达到20分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接受不少于6个小时的网络学习教育;对于诚信考核周期内记满20分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接受不少于18个小时的网络学习教育。三是加强对诚信考核记分学习教育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加强对诚信考核记分学习教育的监督管理,形成制度执行闭环。
时间节点:与颁布实施新修订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同步。
(六)优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法规制度。围绕加快建立“立法统一、内容完整、闭环管理”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全面修订《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全面清理已取消的道路运输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确保“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落到实处。二是立足改进提升服务和方便就业从业,明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跨区域互查互认和诚信考核签注网上办理和异地办理有关规定,最大限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三是完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制度,加强对培训考试过程的监督检查,维护从业考试的严肃性,更好发挥职业资格制度的作用。四是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修订工作,调整《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1〕106号)有关制度安排,更好适应道路运输改革发展需求。
时间节点:2019年底前修订发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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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2006年11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发布;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次修正 |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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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人持有从业资格证,证件在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然后持继续教育证明,办理标注事项。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机动车驾驶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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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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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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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市级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继续教育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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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培训机构发放或者培训网站打印 |
否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 |
否 |
申请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线上线下只能本人办理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结 |
继续教育确认 |
学满规定学时 |
0个工作日 |
办结 |
受理 |
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
材料齐全,真实准确,学满规定学时 |
0个工作日 |
受理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现场能办结吗?
回答:可以现场办结。
问题:是否可以网办
回答:可以,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