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XK
所属部门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结果公示
我要咨询
我要投诉
我要收藏
扫二维码可在手机端查看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基本编码 000120329000 实施编码 11370200mb2857251a300012032900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3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0,2,5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1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2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3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蚕种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承诺期限 3 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名称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Z03-09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2-6620014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10号凯悦中心2812办公室
电话:0532-66999603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Z03-09号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蜂种、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查看原文
《蚕种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查看原文
《蚕种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查看原文
《蚕种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由农业部规定。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查看原文
《蚕种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三)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查看原文
《蚕种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查看原文
《蚕种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 查看原文
《蚕种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查看原文
《蚕种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查看原文
《蚕种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查看原文
《蚕种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查看原文
《蚕种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蚕种广告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山东省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表》(附件1)。(二)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情况报告,主要包括申请者技术力量、桑园(柞林)、场地、设施、仪器、蚕种生产及质量保证制度等情况;申请蚕种冷藏、浸酸许可的,主要包括蚕种冷藏库房、浸酸场地、设备仪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三)《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附件2)。^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山东省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附件3)。(二)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情况报告,主要包括经营场所、设施、仪器、人员、运营及售后服务能力等情况。(三)《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附件4)。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山东省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表 原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情况报告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山东省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原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情况报告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由县级、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 审查申请材料种类、数量、格式及内容 材料是否齐全,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个工作日
审核 审查材料内容所示申请者蚕种生产经营条件情况 是否符合要求 1个工作日
办结 制证发证;告知 审批是否已通过 1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