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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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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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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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
蜂种、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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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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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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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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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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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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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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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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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由农业部规定。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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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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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三)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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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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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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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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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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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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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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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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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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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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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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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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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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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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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蚕种广告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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