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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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 |
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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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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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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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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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 |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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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 年版)》 |
— |
无 |
15“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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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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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 |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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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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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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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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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0号 |
附件: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30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审批,委托至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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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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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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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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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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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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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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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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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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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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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依法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申请人身份证(上传pdf、jpg或png格式的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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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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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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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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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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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上传pdf、jpg或png格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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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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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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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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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注册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
否 |
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上传pdf、jpg或png格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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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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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1)个人登录系统,系统中打印注册申请表,按要求扫描上传相关申请材料,并将纸质申请材料及有关原件提交聘用企业审核。(2)企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核验原件,在系统中完成申请提交。相关纸质申请材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
材料完备 |
个工作日 |
— |
受理、审查 |
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
材料真实有效 |
4个工作日 |
— |
办结 |
作出办理决定 |
材料真实有效 |
1个工作日 |
— |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 50 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