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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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2日第三次修正 |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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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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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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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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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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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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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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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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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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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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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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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5 |
— |
| 审查 |
审查 |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要求 |
10 |
— |
| 决定 |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要求 |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无要求?
回答: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