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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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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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第二款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款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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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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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附带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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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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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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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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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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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书写 |
否 |
公民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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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核发 |
否 |
|
具体行政行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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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等 |
否 |
|
代表人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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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代表人授权书 |
否 |
|
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提供房屋登记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等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否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否 |
|
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
否 |
|
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
符合受理条件 |
5 |
提交下一个环节进行审批办结 |
| 审查决定 |
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被申请人(第三人)提交的答复材料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
40 |
维持、驳回、确认违法、责令履行、变更、终止、调解(和解)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2368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申请人可以对哪些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回答:(一)对省直各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省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问题:什么是行政复议?
回答:答: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问题:申请人何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回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依据?
回答: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2009年7月24日修订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问题: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限?
回答: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的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审理期限少于60日的,依照法律规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