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6号 |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备案机关为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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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6号 |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备案机关为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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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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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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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章 执业备案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证明或健康证明,体检报告
|
复印件 |
2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兽医师备案已不需要检测证明,专网也已取消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
否 |
|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由动物诊疗机构出具聘用证明 |
否 |
|
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自备 |
否 |
|
备案信息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下载表格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审核 |
符合行政许可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备案标准审查 |
0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受理 |
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 |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备案标准审查 |
0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补正;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在哪些机构执业可以进行备案?
回答: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办理执业兽医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动物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