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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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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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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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 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 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 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 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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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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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 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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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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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
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 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 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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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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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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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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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 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 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 30 个工 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 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 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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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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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 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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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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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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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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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2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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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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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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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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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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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2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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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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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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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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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2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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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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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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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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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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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2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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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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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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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个工作日 |
— |
审核 |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个工作日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海事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
电话:0532-58589733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