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XK
所属部门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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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省级权限)首次申请
实施主体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市行政审批局(受委托实施省市场监管局事权事项)
基本编码 000131108003 实施编码 11370200334036759K3000131108003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8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0,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1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4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3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5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3.5 审查与发证 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 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以下简称不予许可决定书)。)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Z03-09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2-66200000 在线客服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1楼112室市民会客厅
电话:0532-66200001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Z03-09号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号主席令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查看原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49 号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特种设备改造单位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号主席令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具体内容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与发证。 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3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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