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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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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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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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第40号 |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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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 |
建设部令第40号 |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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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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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第40号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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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 |
建设部令第40号 |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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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 |
建设部令第40号 |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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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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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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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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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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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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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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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商品房预售方案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施工许可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一窗受理人员当场出《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窗受理人员当场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各地市自行确定 |
个工作日 |
— |
审核 |
审核人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
各地市自行确定 |
5个工作日 |
— |
办结 |
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各地市自行确定 |
2个工作日 |
— |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